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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学院研究生实践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2019年04月18日 08:5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的针对职业能力的综合训练,是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要充分体现专业学位类别及其领域特点,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二条通过实践教学,使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实践教学单位促进实践与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的紧密结合,注重在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安排全校的实践教学工作;学院具体实施。所在学院负责各领域(方向)实践基地的设立、建设、管理以及研究生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领域的性质、特点、培养方案要求等,有组织地开展实践教学工作。导师应按照相应培养方案的要求,全面考虑,因材施教,指导研究生制订实践计划,对其实践内容、要求、目的和进度等做出合理安排。

第三章 教学组织

第五条 实践教学的组织工作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七条 实践教学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由校内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实践课题,安排学生进行实践教学。

2.充分发挥校外导师的指导作用,利用企事业单位的资源,由校外导师负责安排进行相应的实践教学。

3.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去向,自行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实践教学。

4.研究生结合本人主持的省校研究生科研实践计划项目进行实践教学。

5.依托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和学校建立的实践基地等,由所在学院统一组织和选派学生进行实践教学。

第四章 基地建设

第八条 学院和导师应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工作,要整体规划,统筹协调,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的条件,积极开展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申报和建设工作、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实践教学提供稳定的实践基地。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制定研究生个人实践计划,填写《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计划表》,导师和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条 研究生在实践教学之前,由学院组织导师和学生认真学习并贯彻《苏州科技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安全须知》。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进入相关企事业单位实践,应根据实践单位的要求签署相关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研究生在企事业实习期间的安全和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学院和导师要对该协议内容进行审核,维护学生及实践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实践教学期间要遵守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服从导师和实践单位人员的管理,确保人身安全;研究生要认真投入到专业实践学习中,完成预定的实践任务。

第十三条 到高风险作业单位进行实践教学的研究生要按照该单位安全控制标准和流程进行实践工作,并按该单位或行业的要求参加“特殊”保险。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研究生实践教学期间的跟踪管理,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实践教学期间应主动与校内导师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情况。校内导师要加强学生实践教学期间的指导,检查、督促实践教学计划的完成,引导研究生结合实际,锻炼实践能力。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的考核须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完成。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实践教学环节结束时应填写《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考核表》,经导师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实践教学的考核。学院应按照领域(方向)根据实践教学的具体情况组建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采用专题报告会的形式,由研究生本人汇报实践工作情况,考核组提问、研究生答辩。考核组应根据研究生的实践工作量、综合表现、实践单位反馈意见和书面总结及答辩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成绩,成绩及格及以上的可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践教学的成绩为不及格:

1.实践教学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未完成实践教学计划内容;或实践工作不认真负责;或实践单位给定成绩不及格、反馈意见差;

3.实践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4.未按要求提交实践教学计划表、实践教学考核表、实践成果的;

5.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不符合实践教学要求情况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级研究生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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