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我校学生争先创优、求实创新、发展特长,促进综合素质全面提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应当对学生的在校表现进行合理、科学的评价,得出学生在校表现综合成绩,为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供评价依据。综合测评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三部分:思想品德(G1)、学习成绩(G2)和素质拓展(G3)。
第四条 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德为先原则。综合测评要贯彻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要求,坚持以德为先的评价标准,提升大学生思想道德品质。
(一)科学导向原则。综合测评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综合素质提升的作用。
(二)客观公正原则。综合测评要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各班要注意建立学生平时表现的档案,及时收集数据和资料。综合测评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第五条 本科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以专业为单位,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二章 思想品德考核
第六条 思想品德考核分为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纪守法、学习态度、身心健康五个方面,对学生的现实表现作出评价。
第七条 上述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认真参加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和校、院组织的各项理想信念教育活动。
(二)道德情操: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
(三)遵纪守法: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恪守学术道德。
(四)学习态度: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参加各种教学实践活动,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身心健康: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人际关系和谐;身体素质良好,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和竞赛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第八条 思想品德考核以班级为单位,采取个人小结、同学互评、班主任(辅导员)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学生评议(G′)、班主任(辅导员)评议(G″)按百分制给出,权重分别为60%和40%。
其计算公式:G1=G′×60%+G″×40%
第九条 班主任(辅导员)评议成绩为:班主任(辅导员)在记录、掌握大量反映学生品质特征的行为基础上得出的分值。
第十条 各班级计算出每位学生的思想品德考核分(G1),根据分值排序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良好者在全班同学中的比例分别不超过30%和60%。
第十一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
(三)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
(四)集体观念淡漠,拒不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性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成绩(G2)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分。
其计算公式为:G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附加分×4%
第十三条 通过省级以上统考统测,附加分按以下标准加分:
(一)非外语专业学生:二年级及以前CET-4考试成绩达到控制线的加1分;CET-6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60%的可加2分。以上两项加分不累计,以高者计。
(二)外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学生,二年级通过TEM-4加1分;日语专业学生,二年级及以前通过日语N2级加1分,二年级及以前通过日语N1级加2分;三年级通过日语N1级加1分。以上加分不累计,以高者计,加分后再次通过同级考试的不再计加分。
(三)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二年级及以前通过计算机Ⅱ级考试加1分;三年级及以前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加3分,以上两项加分不累计,以高者计,加分后再次通过同级考试的不再计加分。
(四)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二年级及以前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加1分;三年级及以前通过程序设计考试加3分,以上两项加分不累计,以高者计,加分后再次通过同级考试的不再计加分。
第十四条 G2按学年计算,以其实际数计入总分。
第四章 素质拓展测评
第十五条 素质拓展是指学生在本学年内通过发展特长,发挥创造精神而获得的在科学技术、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成果。素质拓展测评采用加分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到的累计得分最高为25分。
其计算公式为:G3=累计得分×4%
各学院可根据以下加分条款酌情确定加分细则,须确保同年级同专业加分值标准统一。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加分。均以获奖证书为依据,团体项目中排名第一的按最高标准加分,其余参与人员按实际贡献予以加分。
(一)学科竞赛
学生参加教育部、教育厅等各级部门组织的学科知识技能竞赛,参赛和获奖学生按照获奖等级予以加分,具体如下:
竞赛
性质 省级三等奖
校二、三等奖 国家三等奖
省级二等奖
校一等奖 国际三等奖
国家二等奖
省、大区一等奖 国际二等奖
国家一等奖 国际特、一等奖
挑战杯特等奖
加分 1~2 1~3 2~4 3~5 4~8
(二)科技发明(以通过相应鉴定为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并被受理或取得国家专利,可获得相应的加分,具体如下:
类别 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被受理 申请发明专利并被受理 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授权发明专利
加分 2 4 4 8
(三)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论文,均可获得相应的加分,具体如下:
类别 校、市、省内部学术刊物 一般公开发行学术刊物 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 主编或合编学术著作 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
加分 1 1~3 4~6 2~5 3~6
第十七条 社会活动加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志愿服务、文明公益等社会活动,均可获得相应加分,具体如下:
类别 院级、校级文明宿舍 院级、校级、省市级社会活动类先进称号 其它社会活动
加分 0.5,1 0.5~1.5 0~2
以上加分均须有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文明宿舍分数不累加。
第十八条 文体竞赛加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各类文体竞赛活动并获得奖励名次,均可获得相应加分,具体如下:
类别 校级文体竞赛 市级、片区文体竞赛 省级及以上文体竞赛
加分 1~2,累计不超过3分 1~3,累计不超过5分 2~5,累计不超过7分
第十九条 出国(境)学习及相关外语考试加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作学术报告、或者出国(境)学习,或在相关外语考试中获得较好成绩,可获得相应加分,具体如下:
类别 出国(境)学习(短期、三个月、半年以上) 参加本科生政府留学奖学金项目 雅思≥6.5、托福≥85、新GRE≥319、GMAT ≥600、德福≥4级、DSH≥2.0、法语TEF≥699、TCF≥380等 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做学术
报告
加分 0.5~1.5 1.5 1.5 3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条 每学年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后,以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优秀个人的依据,并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和择优推荐就业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思想品德考核在良好等级以下者,不得参加评奖评优。
第六章 组织领导及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和指导,各学院负责实施。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负责记录、搜集和整理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第二十四条 测评开始时,要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测评意义、测评方法等,切实让学生端正测评态度,教育学生正确评价自己和评价同学,使测评结果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第二十五条 测评工作程序:
(一)总结:学生对本人表现要写出书面小结。其基本内容为: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评分:由各班成立的测评小组在班主任(辅导员)组织下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和成绩记载,依据条例对学生进行评分,填写学生测评表。
各班级在进行思想品德考核(G1)时,由班主任(辅导员)主持召开民主评议大会进行评议,具体分值核算由班级测评小组完成。
学习成绩测评(G2)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计算,计算过程及结果受各学院监督审核。
素质拓展测评(G3)的加分,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报经学院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加分。其中社会活动加分由任职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商定加分值。所有加分证明材料,由学院审核、汇总并保存一学期以上;所有加分应在学院内公示。
(三)审核:各学院负责审核各班综合测评结果,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同时填写完备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四)公示:向学生公布测评结果,听取意见。若有异议,应在测评结果公布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学院应在3日内做出处理。学生对学院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处理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一周内做出处理。此为最终处理意见。
(五)表彰:依据综合测评成绩和相关条例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七章 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评定采取个人申报制,凡符合条件的同学均可直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主动申报的同学视为放弃。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奖学金评选:
(一)思想品德考核(G1)等第在良好以下的;
(二)单科不及格的;
(三)未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且体育课缺勤或课外锻炼活动未达规定次数的。
第二十八条 学习成绩测评和素质拓展测评之和(G2+G3)作为奖学金排名依据,根据分值排序和评奖比例,分别确定特、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奖学金及其比例(指按参评年级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四舍五入):
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比例 2% 5% 10% 15%
金额 3000元/年 2000元/年 1000元/年 500元/年
师范类学生如无违纪现象,均可获得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系普惠性资助,不视为对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发证书。获得奖学金的师范类学生,一律不再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三十条 三年级及以上学生,CET-4考试成绩未达到控制线的,评选奖学金时降一等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各项考核条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况,可参照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在进行综合测评时,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并将具体方案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